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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教唆犯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1日 南京刑事律师  Tags: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教唆犯怎么处罚

  吴宗涛律师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根据有无组织形式,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对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人一般是为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联盟就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具体而言,认定犯罪集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必须是3人以上。这是犯罪集团在主体上量的规定性特征。有一定的组织性。所谓组织性,主要是指成员比较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中有首要分子,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犯罪人之间通过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维系在一起。组织性是犯罪集团最本质的特征。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这一特征是犯罪集团与基于低级趣味或者封建习俗而形成的落后组织的根本标志。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各共同犯罪人是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而结合起来的,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其间的相互关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而不是实施一次犯罪就散伙。






教唆犯怎么处罚

  教唆犯怎么处罚刑法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下面在本文就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处罚原则以及认定知识详细介绍。


  一、教唆犯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犯的处罚根据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3、教唆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罚。


  三、教唆犯的认定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刑法分则规定以唆使、煽动作为实行行为的常见情形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妨害作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间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4、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联系。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原则上从一重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按所教唆的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