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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教唆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年5月27日 南京刑事律师  Tags: 教唆犯构成要件

  我们知道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并同时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或帮助实施犯罪,教唆犯本身可以参加某种犯罪也可以不参加。那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教唆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吴宗涛律师,江苏南京刑事知名律师,http://www.jxjlvs.com/ 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同时对民商事案件也深有研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的代理;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深受当事人充分肯定和信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21年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教唆犯的客观方面要件

  关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理论上众说不一,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以下三种:

  1、教唆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构成教唆犯。

  2、以引起犯罪意图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就成立教唆犯。

  3、实施犯罪说。这种观点认为,要成立教唆犯必须是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

  其次,教唆行为说和实施犯罪说虽然都有正确的一面,但都失之片面,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有两款,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是两种不同情形的教唆犯,因而,它们各自在客观方面成立的要件是不尽相同的,实施犯罪说正确地阐述了刑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忽视了第二款的规定,教唆行为说则恰恰相反,因此,他们都具有片面性。正确的表述是对两种不同情形的客观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1)共犯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共犯教唆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被教唆人犯了(包括预备和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可以表现为一因一果的形式,即教唆行为是被教唆人犯罪的唯一原因,也可以表现为多因一果的形式,即教唆行为和其他的因素都与被教唆人犯罪有因果关系,不管是一因一果或是多因一果,教唆人都构成共同教唆犯。

  (2)单独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在客观方面的成立要件尽管有区别,但在行为人须有教唆他人犯罪行为这一点是共同的。那么什么是“教唆他人犯罪”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教唆”是怂恿指使的意思。“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指怂恿指使他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行为。

  教唆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以金钱、物质、美女以及其他方面的好处引诱他人犯罪;有的以嘲弄、蔑视或者侮辱的手段刺激他人实施犯罪;有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胁迫他人犯罪;有的利用封建迷信教唆他人犯罪等等。

  教唆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口头教唆、有文字教唆、还有动作教唆等等。

  二、教唆犯的主观方面要件

  关于教唆犯成立的主观方面要件,在只能由故意构成这一点上,理论界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在是否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这一点上,却存在着较大意见的分歧:一种主张认为,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另一种则认为间接故意不构成教唆罪;还有一种认为刑法第29条第一款的教唆犯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而第二款的教唆犯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

  主张间接故意不构成教唆犯的观点,认为教唆犯是自己不直接实施犯罪,而是通过别人犯罪达成自己犯罪意图亦即通过别人犯罪实现自己所追求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如杀人教唆犯就是通过他人的杀人行为达到自己想把他人杀死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教唆犯要通过他人的犯罪达到自己的犯罪意图,但是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比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使他人犯罪,也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的犯罪有可能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而加以放任;例如甲明知乙是一个盗窃成性的人,却当着乙的面谈自己工厂仓库管理不善,结果乙实施了盗窃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甲并不是想通过乙实施盗窃而达到非法占有仓库财物的目的,但这种行为则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教唆行为。又如,行为人虽然希望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但其意图在于报复被教唆人或者他的亲属,而对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会造成的危害社会后果并不关心;例如甲通过教唆乙犯罪报复乙的父亲,实施了教唆乙盗窃的行为,至于乙能否盗得财物漠不关心,同时甲也不是通过乙犯罪来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综上所述,认为教唆犯是自己不犯罪,而通过他人犯罪达到自己的犯罪意图的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教唆犯的主体要件

  主体方面,单独教唆犯和共同教唆犯一样,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构成任何罪的教唆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能构成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罪的教唆犯。

  四、教唆犯的对象要件

  教唆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特定包括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多数人,不特定是指无论从教唆人的主观上还是从客观的角度上看,被教唆的人数都无法确定。如张贴广告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教唆不特定人犯罪的情况。

2021年教唆犯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1)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2)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第29条第2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吴宗涛律师,江苏南京刑事知名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吴宗涛律师多年的律师经验和不断钻研法律的精神是在一次次案件中取胜的关键因素,作为学者型律师,能帮助当事人真正解决难题是最大的成就感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