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宗涛律师,南京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共犯的错误;问题实践中经常遇到,是指犯罪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却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导致行为偏差的共同犯罪形态。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共同正犯的错误。两人共同对同一人计划并实施犯罪,两人的主观故意并不完全系统,但各人都以为相互的主观故意是相同的,从而形成共犯的错误。例如,甲、乙共同计划对丙进行行凶,并进行了分工协作,甲具有杀人故意,乙抱有伤害的故意,但两人均未明言,都错误地以为是共同的意思。对此该如何处理,日本的刑法理论认为,如果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原则上就否定共同正犯的故意,只是在各个基本构成要件是同质的、互相重合的情形中,在互相重合的限度内,可以承认共同正犯的故意。在上述案例中,在杀人未遂罪与伤害罪互相重合的轻的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其过剩部分的杀人未遂罪的罪责只归于甲。
二是教唆犯的错误。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与教唆者教唆的内容不一致时,一般认为,只要被教唆者实施的内容与教唆者所教唆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内容,则认定教唆犯罪成立,为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到某家盗窃首饰,乙却到另一家盗窃了衣服,尽管具体内容不一致,也认为成立教唆犯。但如果被教唆者实施的内容与教唆者所教唆的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则原则上阻却教唆犯成立。如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犯罪,乙却实施了放火犯罪,则不能认定成立放火罪的教唆犯。但如果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犯罪,乙却实施了盗窃转化抢劫犯罪,则在其教唆的盗窃犯罪的范围内成立教唆的共犯。
三是从犯的错误。可以按照上述教唆犯的错误来考虑,如果被帮助的正犯没有实施两人共同故意的作为构成要件的内容时,则不能认定成立共犯,否则,即使存在一定的错误,只要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也成立共犯;如果正犯超出了共同故意的内容,实行过限,则在原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超过部分由正犯独立承担。
四、单方无责任能力的情况。这是指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中,一方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一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在国外的犯罪学理论中,这种情况也构成共同犯罪。例如13 岁的甲对他人实施伤害犯罪,请15岁的乙做他的帮手,乙为甲提供了凶器,并为其望风。在实施犯罪中,甲将他人伤害致死。对此,按照我国的犯罪理论,由于甲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构成犯罪,因此,两人不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对乙要么以独立的间接正犯进行定性处罚,要么考虑到乙在案件中仅仅起到辅助的作用,不能独立构成犯罪。这实际上导致了两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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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犯罪故意,具有两个因素:一是认识因素。一般来说,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
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因此,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对本人的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意识地将本人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成为协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为,并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才能使之具备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可分述如下:
实行故意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是指实行犯对其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除了这个实行犯明知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教唆犯、帮助犯一起实施犯罪以外,其对犯罪结果的故意心理状态无异于单独犯罪的故意。而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各实行犯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犯意的联系,并自觉地协调相互的实行行为,以便达到共同犯罪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故意。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组织故意
组织故意,是指组织犯的犯罪故意。组织犯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他为首建立犯罪组织,制定犯罪计划, 领导、策划、指挥实施犯罪。因此,组织犯对于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预谋以内的全部犯罪活动,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教唆犯的主观恶性的体现。教唆的故意,从其内容上分析,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中,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将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帮助故意
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帮助犯在其主观上也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中,一方面,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实行犯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实行犯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
以上我们具体分析了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条件,两者的有机结合,就是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